我国互联网域名的法律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22-09-07  浏览量:19

随着互联网络的全面普及,电子商务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和应用,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性,借助电子商务手段,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合同签订、交易信息的交换等商业行为越来越普遍,作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媒介,其地位尤为重要,受到了全世界各国的关注,本文就为什么要研究的法律地位,的法律性质,国内外法律地位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在国内开展的法律地位研究进行探讨。




一、研究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发展速度惊人,被称为第四媒体。随着它的加速发展,与之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增多,现有法律制度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网络新生事物。

与商标的法律冲突也更为突出,有关是否能够构成一项新的权利、与商标冲突法律适用等问题,也是近些年来倍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新问题。讨论与有关的知识产权,首先应该考虑电子商务的大背景。

“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就其本来的意义,只是人脑容易记忆的,标识某一台电脑或网站的网上电子地址,并没有任何法律授予的专用权。而且,迄今国际法和各国或地区的域内法都还没有明文规定过的法律性质。

但是,近年来由于因特网被迅速地利用于商业交易,形成发展迅猛,且有巨大潜力的全球电子商务,因此,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尤其是通用顶级如.net 、 .com 、 .org等之下注册的,显现出了其商业价值,于是,与有关的知识产权也备受关注。



随着互联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厂商之间的电子商务会由此剧增。的商业价值会愈加突出。可以说,在因特网时代,没有与网站的厂商将难以开展一些必要的商务交往,甚至被市场淘汰。

从这样一个大趋势中,我们不难判断:电子商务中的法律性质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迟早将由一定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加以规范。与 子商务有关,因而制度的变化亦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国际协调有关。




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和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加强对可能涉及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以便应对在发展和开展电子商务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和纠纷,建立良好有序、健康文明的网络信息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真正通过实施电子商务手段来实现利益的增长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进步。


二、我国现状

根据CNNIC数据,截至2018年12月,我国总数为3792.8万个,较2017年底减少1.4%。其中,".CN"总数为2124.3万个,较2017年底增长1.9%,占我国总数的56.0%;".COM"数量为1278.3万个,占比为33.7%;".中国"总数为172.4万个,占比为4.5%。


数据来源:中国网信网,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三、的法律性质

电子商务中的因其商业价值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与商标权等现有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已引起各国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界和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

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鉴于信息与网络技术尚在飞速发展,二、三年前难以置信的事情,如今已成现实;人类需要更加便捷、经济的信息传输渠道,最近未来的因特网普及,可能会促使现行与IP网址体系发生新的变化,从而改变目前人们对的认识,因此,现在很难以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去规范。




四、建立针对的知识产权制度

基于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在我国建立与完善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应根据我国已经加人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参照WIPO,ICANN等组织、机构已有的政策建议,尽可能地防止或减少和使用与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同时注意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的相对稳定性,并充分顾及当代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展趋势,避免有关制度可能产生的负作用。


1.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与相关制度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其中还存在与巴黎公约的抵触,我国应该在加入WTO后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这也有利于更好解决电子商务中的争议。



我国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依据行政或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解决有关的争议。凡是未经驰名商标持有人同意,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争 议机构均应裁定撤销该或将该转移给该驰名商标持有人。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的驰名商标争议案件,在认定驰名商标之后,应当裁判撤销与该驰名商标冲突的,并在必要时追究和使用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与有关的其他知识产权制度


除了驰名商标,争议较多地涉及普通的商标。根据CNNIC的规定,不得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但是,根据WIPO和ICANN的建议和政策,仅仅将他人的为使用,并不构成恶意、滥用、误导或不正当的注册、使用,除非和使用人具有向商标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等恶意的行为。

CNNIC在制定有关规定时,参照了WIPO和ICANN的建议和政策。

但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纠纷案件,必须依据中国法律,而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关于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给他人的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能隐含着如今出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损害。

但的特征及其技术构成毕竟是完全不同于商标,因此,很难将传统的商标侵权所致损害及其计算方法套用到恶意注册和使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难以引伸出恶意注册与使用的不正当手段。

为了保护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在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他人或商号时,应当从严掌握。

总之 ,在处理与电子商务中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基本的立足点应是既要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又要大力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两者相辅相存,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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